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聲,2,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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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莊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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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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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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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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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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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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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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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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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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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以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憑。

二、再查,本件就應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郵政壽險等值保單解約金新臺幣29,547元,債務人已自行解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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