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拍,106,202304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慶章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聲請對相對人洪慶章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惟相對人洪慶章已於105年5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