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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城、楊秀美即黃志元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次為第二次通知)
一、大寮區翁園段77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62建號房屋之最新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黃志元(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
三、被繼承人黃志元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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