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消債調,690,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吳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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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巧穎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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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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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丁駿華
代 理 人 鄭再添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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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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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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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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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90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
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吳啓文
聲請人代理人鄭明達律師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鄭再添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0萬3,707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共分72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3,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095元,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吳啓文

聲請人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鄭再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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