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票,16638,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638號
聲 請 人 富蘭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永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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