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建,4,202403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楊居主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楊景麟
被 告 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項、事實及理由「六」關於「110年10月6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10月6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第1項、事實及理由「六」記載「110年10月6日」顯有錯誤,應更正為「111年10月6日」,爰依上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