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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相 對 人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相 對 人 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飛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因聲請人即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此節經本院調該訴訟全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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