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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張孟昀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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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高雄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2年8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55頁)、高雄銀行陳報狀(卷第195-201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98,610元、66,969元,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
單解約金3,640元、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8,055元、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450元。
⒉又聲請人以所借之青創貸款1,500,000元於110年6月28日設立孟湘企業社,加盟汣上茶作(即果園創意茶飲)從事手
搖飲之販售,平均每月營業額約138,396元,扣除店面租金28,000元、員工薪資135,000元、進貨成本50,000元、雜項支出20,000元後,已無淨利,而所借之青創貸款於支付加盟金(含施工)880,000元、店面押金56,000元後,均用於填補每月應付費用,已無剩餘,嗣於111年3月11日以260,000元盤讓予第三人,並於111年3月29日辦理歇業,111年4月至112年2月受雇榮森能源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森沛任助手,除112年2月收入為26,400元外,每月收入10,000元,112年2月20日起於榮森能源有限公司任職,112年2月收入8,361元,112年3月起每月收入26,400元,另於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兼職,110年8月至12月收入共34,322元,111年共58,091元,112年1月至11月收入共32,658元。
⒊其次,聲請人曾於110年8月至111年3月陸續至迷路炸物店、阿嬌怡羊肉店打工,收入共301,539元,聲請人母親則於111年4月至112年2月每月資助10,000元,前於111年8月23日領取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111,628元,112年4月1日領取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或給付。
⒋再者,聲請人於110年6月28日至111年3月29日任孟相企業社負責人,110年7月至12月查定銷售額共340,992元,111年1月至3月查定銷售額均為0元,110年7月至111年3月平均每月銷售額為37,888元【計算式:340,992÷9=37,888】,另於111年6月30日至111年11月17日任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聲請人稱汣上茶作負責加盟事宜之盧俊顯
表示日後可至盧俊顯之公司上課,並可有上課收入,條件
係擔任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聲請人乃同意借名
登記,嗣發現不妥,已不再借名,實未參與公司經營),
申報銷售額共207,230元,平均每月申報之銷售額為41,446元,非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第4條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營業額逾200,000元之自然人。
⒌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3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269-271頁)、債權人清冊(卷第549-550頁)、戶籍謄本(卷第2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13-31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卷第273-278頁)、信用報告(卷第279-29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5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5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93頁)、存簿(卷第335-385頁)、存入款項說明(卷第485-493頁)、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25-229頁)、業績明細(卷第499-506頁)、在職證明(卷第59頁)、薪資表(卷第297頁)、薪資袋(卷第299、507-509頁)、榮森能源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233-237頁)、收入切結書(卷第301、535頁)、聲請人113年1月3日陳報狀(卷第455-461頁)、合意終止契約書(卷第463-466頁)、加盟匯款申請書(卷第467頁)、連鎖加盟合約書(卷第525-534頁)、讓渡契約書(卷第469-470頁)、店面租賃契約書(卷第475-478頁)、孟湘企業社員工履歷(卷第479-483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卷第77-81頁)、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卷第83-85頁)、營業稅隨課補徵核定通知書(卷第30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卷第161-164頁)、高雄市政府函(卷第165-18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卷第207-213頁)、全球人壽函(卷第203-205頁)、遠雄人壽函(卷第189-191頁)、友邦人壽函(卷第435頁)等附卷可證。
⒍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自112年3月起於榮森能源有限公司之每月收入,加計112年1月至11月於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共29,369元(計算式:26,400+32,658÷11=29,369,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110年7月至111年12月每月支出16,999元(包含每月租金6,500元),112年1月至4月9日為10,499元(無房屋租金),112年4月10日起14,499元(包含每月宿舍費用4,000元,卷第269-271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63頁)、給付居住費證明書(卷第61頁)為證。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依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按1.2倍計算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為17,303元(計算式:14,419元*1.2倍),故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4,499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張○章,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等語。
經查,張○章係106年9月生,現就讀幼兒園,110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前於110學年度領取非營利學差額53,340元,111學年度領準公家長支付額84,000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卷第27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09-41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57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卷第185-187頁)附卷可考,張○章既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應有受扶養之權利。
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因張○章與聲請人前配偶同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由聲請人與前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6,544元(計算式:13,088÷2=6,544),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9,369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4,499元、子女扶養費6,544元後,剩餘8,326元。
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770,529元(卷第195-201、215、239-261、431-434頁),扣除全球人壽、遠雄人壽、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22,145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7年【計算式:(1,770,529-22,145)÷8,326÷12≒17】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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