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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江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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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承泰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6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1年10月1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2年11月23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20,074元、379,073元,名下有2005年出廠車輛1部。
2.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205,398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張共1,147元(僅退還未到期保費),另1張保單要保人原為聲請人,於109年7月1日變更為次女江盈蓁(該保單解約金714,705元,112年9月1日聲請人領有理賠金12,000元);
至國泰人壽保單1張要保人原為聲請人,於110年3月3日變更為長子江秉澤(該保單解約金391,000元),另1張保單無解約金(112年8月29日給付聲請人3,600元理賠金)。
上開保單解約金合計共206,545元,至變更要保人之該保單解約金是否應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附此敘明。
3.聲請人具有乙級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自106年2月6日起迄今任職於慶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旺公司),擔任現場操作人員,110年11月至111年12月間薪資共543,645元,112年1月至11月薪資共404,890元(其中112年6月至11月薪資依序為34,368元、34,722元、40,478元、42,201元、38,237元、39,436元)。
4.111年8月25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3,025元;
自111年11月起迄今每月領有租金補助3,600元。
5.上情,有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97-10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9頁)、行照(更卷第233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1頁)、戶籍謄本(更卷第23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5-2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03-10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31-35頁)、信用報告(更卷第37-9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5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5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55頁)、存簿(更卷第209-222頁)、在職證明書、薪資表(更卷第109-115、199-205頁)、慶旺公司回覆(更卷第165-177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第195-197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45-247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75-277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書函(更卷第157-159頁)、合格證書(更卷第207頁)等附卷可證。
6.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近半年於慶旺公司之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41,840元【計算式:(34,368+34,722+40,478+42,201+38,237+39,436)÷6+3,600=41,840,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有房屋租金5,000元,更卷第19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出租人簽立之切結書(更卷第223-229頁)為證。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
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41,84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剩餘24,537元。
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9,342,176元(更卷第21頁),扣除南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1年【計算式:(9,342,176-206,545)÷24,537÷12≒31】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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