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消債清,225,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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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賴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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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

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

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㈠關於聲請人之清償能力1.聲請人於110年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5,934元,至全球人壽保單無解約金、新光人壽保單為團險。

2.自110年10月起迄今均打零工(雇主陳亮宇),擔任司機、每月薪資35,000元;

自111年3月起領有行政院中低收入戶補助每月500元,113年無續領;

自111年8月1日起每月領有租金補助6,675元;

聲請前二年期間領有行政院疫情紓困6,000元(卷第305頁)。

3.上情,有110年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卷第39、179-18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75-177頁)、戶籍謄本(卷第20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99、195-196頁)、健保投保記錄(卷第197頁)、高雄市新興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卷第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01-103頁)、租屋補助查詢表(卷第105、48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415-420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卷第11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15頁)、存簿(卷第243-253、579-587頁)、聲請人補正狀(卷第169-413、501-589頁)、法務部○○○○○○○○○假釋證明書、出監證明書(卷第267-269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外役監獄函、入住同意書(卷第271-279頁)、切結書(卷第589頁)、本院113年3月8日電話紀錄(卷第613頁)、本院調查筆錄(卷第619-621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591-595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497-499頁)、新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615頁)等在卷可稽。

4.是依上述工作、收入、財產等情形,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35,000元,加計租金補助6,675元,每月收入為41,675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㈡關於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900元(含房屋租金8,800元,卷第176頁),並提出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卷第43-59頁)為憑。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㈢關於應受聲請人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扶養叔叔賴松村、子女賴○文,每月扶養費各6,000元、12,000元(卷第176頁)。

經查:1.叔叔賴松村為46年生,110年至111年申報所得各475元、498元(均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下稱彰化六信)之營利所得,聲請人稱係叔叔30多年前經商之所得,現在錢已經全花光,卷第505頁),名下有普通重型機車1輛;

112年11月27日領有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750元;

依其郵局帳戶內頁自112年3月31日領有老人補助7,758元(112年4月起每月3,879元)、112年4月2日領有行政院6,000元、112年8月31日起行政院每月發250元、112年10月6日領有重陽禮金1,500元;

自稱叔叔長年無業無收入、110年間罹患大腸癌;

此有戶籍謄本(卷第213頁)、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第187-19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卷第48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483頁)、高雄市大社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卷第211頁)、存簿(卷第233-24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01頁)、健保投保紀錄(卷第215頁)、健保欠費明細表(卷第217頁)、社會及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477-479頁)、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卷第327-357頁)、繳費、住院繳費通知單(卷第363-383頁)、健保費、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收據(卷第385-411頁)、彰化六信陳報狀(卷第489-491頁)在卷可稽。

有受扶養之必要,惟因叔叔可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有一名成年子女且有兄弟,見親屬系統表,卷第319頁),聲請人既非法定扶養義務人,主張扶養,實非可採。

2.子女賴○文係94年生,就讀高工三年級,111年申報所得1,200元(薪資所得)、名下無財產;

自110年6月30日起每月領有行政院中低收入戶補助500元(卷第583、575頁)、113年無續領;

聲請人稱賴○文為建教生、3個月在學、3個月上班,在學期間3個月無工作收入,每月由政府補助5,000元,全年平均月收入15,000元左右(卷第567頁)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67頁)、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第41、18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卷第48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485頁)、存簿(卷第221-231、255-259、545-555、569-573頁)、存簿存入超過1萬元原因說明(卷第54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09頁)、健保投保紀錄(卷第199頁)、社會及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11-113頁)、學生證、註冊費繳費單(卷第207-209頁)、離婚協議書(卷第313頁)、高雄市新興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卷第61頁)、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卷第487頁)附卷可憑;

因賴○文與聲請人同住,可認其無房屋費用支出,考量賴○文平均每月所得已高於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088元,故不予列計。

㈣綜合前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1,675元,扣除自己17,303元之必要生活費用,每月剩餘24,372元。

而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債務總額約1,144,232元(卷第129、119、133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3.8年【計算式:(1,144,232-15,934)÷24,372÷12≒3.8】即能清償完畢。

況聲請人為71年出生(卷第203頁戶籍謄本),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23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其清算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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