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周于椉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于椉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亦未能經本院依第64條規定逕予認可,爰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