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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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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蕙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5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1年11月21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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