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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9號
抗 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 日本院112年度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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