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聲,21,2023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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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江國正



相 對 人 克里建機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江澤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澤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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