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王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王金柱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2 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計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5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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