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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王建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蘇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2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各1/2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
參酌民國111年1月至111年7月間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新臺幣(下同)77,797元/㎡(詳見附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8,662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92㎡×77,797元/㎡×1/2=3,578,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
地段位置或門牌 交易年月 總價 單價 總面積 型態 屋齡 (元/㎡) (㎡) 文中街62巷1弄32號 110/01/12 660萬元 81,361 81.12 透天厝 37 文中街144巷1號 111/03/01 730萬元 75,601 96.56 透天厝 43 文中街62巷1弄38號 111/07/25 620萬元 76,430 81.12 透天厝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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