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13,2023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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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川甫即緣定結婚用品館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及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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