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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知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3,64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517元,上訴人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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