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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純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鄧藝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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