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534,2024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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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純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鄧藝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3年4月1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訴字卷第121頁)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3年4月18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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