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557,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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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金印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而應予更正。

又判決之更正,係以判決當時之狀態有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據。

至本案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判決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於112年10月3日變更為俞宇琦之事實,乃於案件上訴程序中,是否承受訴訟問題,核與判決更正無涉,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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