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陳林麗花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被 告 陳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