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69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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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許珠

訴訟代理人 林宗甫

被 告 郭韋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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