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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黃子芸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俊吉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子芸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俊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㈠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俊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㈡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俊吉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繼承人陳俊吉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繼承人陳俊吉至111年2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59,571元未給付,其中56,630元為消費款,1,74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繼承人陳俊吉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13,128元部分及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43,502元部分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6計算之利息。
另被繼承人陳俊吉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09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機動調整,並約定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
詎被繼承人陳俊吉繳納利息至110年7月13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73,436元。
而被繼承人陳俊吉再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09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720,000元,約定自109年5月27日分期清償,詎被繼承人陳俊吉繳納利息至110年7月26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113,805元及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
經查,被繼承人陳俊吉已於110年8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等皆已向法院聲請拋棄,而由被告黃子芸律師為被繼承人陳俊吉之遺產管理人(高少家宗家司金111年度司繼字第5593號),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陳俊吉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
並聲明:㈠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246,8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本金及利息債權及其利息,被告無法確認,被告為被繼承人陳俊吉之遺產管理人,對於被繼承人陳俊吉生前債務不清楚,原告之請求,請法院依職權審酌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繼承人陳俊吉於110年8月1日死亡。
㈡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593號裁定,選任被告為陳俊吉之遺產管理人。
㈢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判決,駁回被告所提確認陳美惠繼承權存在之訴確定。
㈣對於陳俊吉102年9月27日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申請書、109年5月13日申請信用卡貸款、109年5月5日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至今尚未完全清償。
四、兩造爭點:
被繼承人陳俊吉對於原告尚有積欠多少債務?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中華電信聯名卡委託代繳中華電信各項費用約定書、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紅利點數、郵政儲金利率表、撥款通知異動紀錄等為證(審訴卷第15至97頁),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認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是原告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1 59,571 13,128 15.00 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3,502 11.26 2 73,436 73,436 1.845 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13,805 1,113,805 2.5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共計 1,24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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