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鄭木澧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隆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巨橋
被 告 何世碧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