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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池瑞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芊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6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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