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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林士竤(原名林劍峰)即林李麗雲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原 告 林素真即林李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士竤
原 告 林萱茵即林李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高傑即林李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素敏
法定代理人 莊東龍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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