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98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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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8號
原 告 詹清惠
被 告 洪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被告各分得二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分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各1/2。

兩造就系爭房地無分管協議且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依法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伊目前居住於系爭房地内,並無其他地方可居住,若原告要求變價分割伊就沒有地方住了。

伊希望以新臺幣(下同)65萬元向原告購買原告之1/2持分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分割共有物乃為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土地之融通及增進經濟效益,是除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否則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此觀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自明。

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5月18日雄院國111司執水字第62318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系爭房地使用現況外觀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審訴卷第11至17頁、第39至45頁),核與本院調取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等件(見審訴卷第21至25頁)相符,並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112年11月2日高市稽大寮房字第1129113248號函暨稅籍紀錄(見本院卷第43至48頁)附卷可憑,應可信為真實,被告泛稱系爭房屋仍為伊所有,伊有繳納稅款云云,無足可採。

又系爭房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亦無禁止分割之特約或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見審訴卷第13頁、本院卷第56頁),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共有之系爭房地,自無不合。

㈡再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而予以分割,使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

因形成判決乃原告要求法院以判決創設、變更或消滅一定法律關係之訴訟,故法院於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固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然應斟酌具體情形如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價值、經濟效用、並當事人之意見等,本於公平經濟原則,依民法第824條為適當之分配;

又分割方法以原物分配為原則,惟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房屋為三層建物,有系爭房屋契稅申報書及現況外觀照片可參,且被告自承居住在系爭房屋內僅前後門各一出入口(見本院卷第25頁),可見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屋於構造及使用上均為單一建物,若為數共有人進行原物分割,分割後之各部分將無獨立對外出入口,且室內既有之管線、電路、排水系統等配置,勢必難以滿足分割後各別住戶之使用,而無法分割區分為數部分,系爭土地則屬系爭房屋所座落之基地更無法細分,又如若採用變價分割方式,可使系爭房地日後同歸一人所有而為完整之利用,且被告就系爭房地若有保有系爭不動產之迫切需要,亦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優先購買權。

是以,本院斟酌系爭房地之型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等一切情形,認為系爭房地之分割,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院考量系爭房地現狀、經濟效益與共有人之利益,爰定分割方法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同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房地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故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二分之一之比例負擔,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高雄市 大寮區 義仁 63-1 63.01 詹清惠1/2 洪月娥1/2
編號 建號 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516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3層樓房 1層:76.85 2層:63.45 3層:63.45 合計:203.75 詹清惠1/2 洪月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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