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哲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趙芝瑜律師
被 告 李文璋
李麗芬
蘇李麗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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