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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被 告 吳芎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參拾貳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向原告申辦個人購屋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45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17日起至138年5月17日止,約定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調整)加年息0.52%機動計息(逾期時利率2.14%)。
償還方式則自108年6月17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之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於109年12月3日進行授變與原告訂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內容為自109年12月23日起增加寬限期6個月,寬限期內按月繳息,待寬限期滿按月攤還本息。
詎被告於112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4,924,4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向原告申辦個人貸款,借款額度為3,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17日起至128年5月17日止,約定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調整)加年息0.52%機動計息(逾期時利率2.14%)。
償還方式則自108年6月17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於112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2,571,07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向原告申辦消費性貸款,借款額度為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24日起至128年5月24日止,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利率加年息0.645%機動計息(逾期時利率2.24%)。
償還方式則自108年6月24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之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被告於112年4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829,5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契據變更條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15至63頁),核與其主張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則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1 4,924,499元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4%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每次違約之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2,571,077元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4%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
3 829,529元 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4%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每次違約之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總計 8,325,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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