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除,311,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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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杜淑媚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伊遺失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1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2 同上 10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3 同上 103NX0000000 股票 1 600 04 同上 105NX0000000 股票 1 660 05 同上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6 同上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7 同上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8 同上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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