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除,312,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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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陳建宇(即陳朱麗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已在法院網站公示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

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 年6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陳述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查。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2 年12 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LE037 股票 1 1000 002 同上 711C-18DY1532 同上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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