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除,8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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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月嬌(即李義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1年11月10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股票 1 200 002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20 003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1 80 004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60 005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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