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蔡淑貞(即林金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52017 股票 1 210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43002 股票 1 4 0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42164 股票 1 4 0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42543 股票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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