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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葉基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8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151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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