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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相 對 人 李政岡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收受案款通知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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