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執,19,2024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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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
抗告人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晉銓
相對人李政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准許,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該裁定於113年8月2日送達抗告人,嗣因本院於113年8月15日查無抗告人繳費紀錄,乃於113年8月20日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抗告費用,以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惟查,抗告人已於113年8月15日如數繳納裁判費,有抗告人補陳之本院規費繳款單、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在卷可稽,足認抗告人確已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係因帳務作業流程因素致誤認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原裁定確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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