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10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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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李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馥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5,700元(含積欠工資127,680‬元、資遣費51,000元、預告工資34,000元、特休未休工資33,200元、失業給付損失17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其中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合計24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76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3元(4,630元-1,767元=2,8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43元,尚應補繳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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