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12,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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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盈儒
被 告 張景雄即瑄雅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法院調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3,686元,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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