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67,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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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黃宏鈦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智學習商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任職被告睿智學習商行,前於113年4月16日具狀撤回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惟更正後之聲明記載「請求給付4個多月之勞動薪資與成交獎金、出差油資、勞健保與勞退」等語,並未具體特定請求金額,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之金額及應徵收之裁判費。
請原告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多少金額,併陳報其於僱傭期間之月薪金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請求金額分別為何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為何暨其計算方式)。
如有相關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
又原告雖以「睿智學習商行」為被告,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睿智數位學習商行」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請確認是否更正被告為「李桃即睿智數位學習商行」,並據以更正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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