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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徐瑞聰
訴訟代理人 石馨萍
原告與被告精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31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差額225,118元、特休未休工資差額6,016元、6%勞退金57,180元,合計288,314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元(計算式:3,090元-2,060元=1,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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