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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劉芷涵
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軍茶-鳳山文龍東店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22萬2,606元、特休假工資1萬0,35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9,488元、住院期間薪資補償6,210元及住院醫療費1萬0,335元,共計29萬8,9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但除醫療費1萬0,335元外其餘請求共計28萬8,65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06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40元(計算式:3,200-2,060=1,1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併請原告提出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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