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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然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育間返還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萬2,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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