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曾宗明
賈蜀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錦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蔡瑞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目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8,600元【計算式:40,600元-2,000元=38,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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