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16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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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欽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9,288元 102年4月2日 5% 002 9,288元 102年4月2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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