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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之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之翰戶籍設於高雄○○○○○○○○,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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