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2123,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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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
債 權 人 張景欽 現於法務部○○○○○○○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泳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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