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3708,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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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翔富海產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蔣國龍之遺產範國內與債務人翔富海產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零陸萬零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莊秀麗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061,119元 111年12月25日 3.82% 自112年1月2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3,999,431元 112年3月15日 9.24% 自112年4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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