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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法錕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淑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吳淑雲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卻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吳淑雲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門牌號碼前金區新盛二街83號4樓之2房屋之地政登記謄本所示,該戶房屋於民國111年6月1日即已登記為第三人侯OO 所有,是債權人以債務人吳淑雲為該戶之所有權人而請求給付管理費,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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