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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
債 權 人 洪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世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輛為台端所有之證明(如汽車行照)。
二、提出維修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估費單並非台端已支付費用之證明)。
三、債務人詹世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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